北京东城区工作居住证办理指南,2022年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东城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简称《工作居住证》)采取“计划申报、总量控制”的原则。即:用人单位根据职工需求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办理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将根据北京市下达的办证指标额度,结合全区需求,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贡献程度、人员规模、经营管理等情况,拟定《办证指标分配方案》,经区 政府批准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反馈用人单位。
温馨提示:对未填报或未按要求填报需求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受理《工作居住证》新办申请。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申请《工作居住证》相关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与东城区经济发展方向、产业规划要求相匹配;
2. 注册成立满1年,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及以上;
3. 在东城区缴纳税费,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4. 已按要求申报单位年度办理需求计划,且取得办理指标。
(二)申请人
符合办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其聘用 6 个月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 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
2.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员
3. 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
4. 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且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 倍的人员;
5.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且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 倍的人员;
6. 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 1 项发明专利授权或
3 项其他专利授权或 3 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7. 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 500 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 1000 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8. 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 20 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
按照上述 1、2条申报的人员,在本市年应税收入还应达到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聘任的人员为1.5 倍;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聘用的人员为 1.2 倍。
注:条款中所提工作经历及聘用时间,以社会保险缴纳 实际记录为依据,下同。
办理地点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地 址:东城区朝内大街 192 号一层西侧 5-6 号窗口; 政务服务咨询电话:84038437。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为方便办理,减少申请单位现场等待时间,每周一、二集中办理小于五份申请的单位;每周三至周五接待办理总量大于五份(含)申请的单位,申请单位请提前三个工作日在
受理窗口预约,由工作人员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时段专人办理。
材料要求
用人单位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办理:
单位信息和经办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证照原件一个自然年度仅需在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一)单位注册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纳税材料须加盖财务章。
1. 用人单位注册申请书;
2. 单位证照;
3. 经办人身份证;
4. 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的纳税材料,即“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纳税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一个自然年度仅需在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5.用人单位资质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环保企业等,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对应证书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未明确企业性质的,单位无需提供。
6. 若法人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和“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询实缴资本信息的,需提供 法人企业近一年验资报告。
(二)证件新办
常规材料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单位纳税材料及个人应税收入材料须加盖财务章。
1. 单位证照;
2. 经办人身份证;
3. 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的纳税材料,即“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纳税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一个自然年度仅需在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4.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原件一份),登陆“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单位账户中“查询员工申请”栏目下载A4纸打印,法定代表人在“用人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和姓名后,加盖公章;
5. 《诚信声明》
6.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
7. 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1) 学历信息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 网)”认证,出具《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
(2) 学位信息可登陆“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认证,出具认证报告;
(3) 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信息可登陆“中国留学网” 认证,系统中的“最终学历证书编号”“最终学位证书编号”均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完整的认证报告编号)。
8.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即可:
(1) 具有3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北京市居住证》;
(2) 自有住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 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产抵押的,提供银行抵押合同;房主是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3) 租住房屋的:
提供尚有 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租住居民户房屋的,还需提供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应提供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居住单位公房的:
产权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产权人非单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
(5) 居住亲友住房的:
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借住声明(参考样本见附件 10)和房主(借住声明签署人)身份证。用人单位须在借住声明上加盖公章。
9. 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须先办理续签手续。
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除外;
10. 申请人近 6 个月的应税收入证明材料(参考样本见附件 8-9), 佐证材料为加盖财务章的原件,同时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某某人工资由 XXX单位发放”。
例:2019年10月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的应税收入证明所属期为 2019 年 3 月至 8 月的或 2019 年 4 月至 9 月。
11. 申请人配偶随往,需提供:
(1) 一方结婚证;
(2) 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
(3) 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 有效期不足 6个月的,须先办理续签手续。配偶在京无工作单位的不能办理随往。配偶办理随往后,不能再单独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2. 申请人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随往。如随往需提供:
(1) 一方结婚证;
(2)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 子女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
(4) 申请人为离异,子女抚养权归申请人一方的需出 具: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5) 如申请人子女超过 16 周岁的,须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 仅提供原件。
13. 社会保险材料。自2018年开始,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实现在京社保缴费记录自动比对,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社保信息。
存在以下情况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缴纳的佐证材料:
A. 申请人在京缴纳社保不足两年或原工作单位地址在 京外的,应提供外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B. 社保基数足额缴纳,但因申报期内工资调整,造成实际收入与当期社保基数不一致的,应提供应税收入佐证材 料。
佐证材料加盖财务章,同时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某某人工资由 XXX 单位发放”。
u 按办理条件 2-8 条申请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进行佐证。
以下材料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单位纳税材料及个人应税收入材料须加盖财务章。
1. 按照“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质的人员”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资质)证书或相当资质证书;
(2) 证书通过考试方式获得的,提供《考试合格人员登
记表》;通过评审方式获得的,提供《评审表》。
2. 按照“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员”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 获奖证书;
(2) 获奖相关佐证材料。
3. 按照“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 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4倍的创新创业人员”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 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
(2) 近三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佐证材料为加盖财务章的原件,同时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某某人工资由 X XX 单位发放”。
系统填报时,按年度分条填写当年的“应税收入月平均数”。
2019 年以后,由用人单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 2019 年 1月至最近月份的个人信息后截屏打印。
4.按照“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 倍的人员”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近三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佐证材料为加盖财 务章的原件,同时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某某人工资由 XXX 单位发放”。
系统填报时,按年度分条填写当年的“应税收入月平均数”。
2019 年以后,由用人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 2019 年 1月至最近月份的个人信息后截屏打印。
5. 按照“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 1 项发明专利授权或 3 项其他专利授权或 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 相关专利证书;
(2) 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说明报告(A4 纸打印,加盖公章);
(3) 转化成果佐证材料。
6. 按照“以投融资或单位纳税” 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满足“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 500 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 1000 万元,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的,需提供:
A.增资协议(或投资协议); B.验资报告(附银行回单);
C.若增资协议中无法体现企业股权结构,需提供工商 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满足“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 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的,需提供:
A. 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并加盖公章;
B. 用人单位近三年纳税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及《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加盖财务章)。
7. 按照“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
意贡献突出且近 3 年每年纳税额 20 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 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 近三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系统填报时,按年度分条填写当年的“应税收入月平均数”。
说明:2019 年以前,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
局《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清单》,申请人通过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进行操作、打印;
(2) 贡献突出的佐证材料。
(三)证件续签
《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仍然继续聘用的,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 30日内办理证件续签手续。
自 2019 年 5月起,首次办理《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审核仍然符合办理条件的,不再进行续签,其证件有效期自动延续。延续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 年。超过证件有效期 30 日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证件将自动失效。
申请材料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申报,以下材料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单位纳税材料及个人应税收入材料须加盖财务章。
(1)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登陆“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单位账户中“查询员工申请”栏目下载 A4纸打印,法定代表人在“用人单位意见” 栏中签署意见和姓名后,加盖公章,本人在声明栏签名;
(2) 单位证照;
(3) 《诚信声明》
(4) 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须先办理续签手续;
(5) 申请人持证期间“应税收入”证明材料即:材料提交时,近 36个月的完整个人应税收入证明材料,佐证材料为加盖财务章的原件,同时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某某人工资由 XXX 单位发放”。
2019 年以前,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清单》,申请人通过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进行操作、打印;
2019 年以后,由用人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 2019 年 1月至最近月份的个人信息后截屏打印。
例如:证件 2019年10月到期,10月提交申请,应提交
2016 年 9月至 2019 8月的应税收入证明材料。
(6) 社会保险材料。自 2018 年开始,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实现在京社保缴费记录自动比对,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社保信息。
如社保基数足额缴纳,但因申报期内工资调整,造成实际收入与当期社保基数不一致的,应提供应税收入佐证材 料。佐证材料为加盖财务章的原件,同时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某某人工资由 XXX 单位发放”。
(四)聘用单位变更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如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新的用人单位试用期较长
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可申请个人延期注 销,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 180 日。申请人离职之日起 60日内,未办理个人延期注销的,《工作居住证》自动失效。
原用人单位须在申请人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办理可参考“申请工作居住证指南(单位用户)”中“4.3 证件注销申请”)。
申请材料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仅提供原件。
(1)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人签字,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3) 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 须先办理续签手续;
(4) 单位证照;
(5) 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的纳税材料,即“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此材料仅提供加盖财务章的原件。
纳税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一个自然年度仅需在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五)居住地址变更
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 的,应办理证件信息变更。
申请材料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仅提供原件。
(1)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人签字,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证照;
(3)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即可: A.具有 3 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北京市居住证》;
B.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产抵押的,提供银行抵押合同;房主是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C.租住房屋的:提供尚有 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居民户房屋的,还需提供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 应提供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D. 居住单位公房的:产权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产权人非单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
E. 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借住声明(参考样本见附件 10)和房主(借住声明签署人)身份证。
(六)随往人员变更
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持证人拟办理配偶和子女 随往的,应办理证件信息变更。
申请材料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仅提供原件。
(1)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人签字,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证照;
(3) 申请人配偶随往,需提供:
A.一方结婚证;
B. 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
C. 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须先办理续签手续。配偶在京无工作单位的不能办理随往。
注:配偶办理随往后,不能再单独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减少随往配偶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 申请人 18 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随往。如随往需提供:
A. 一方结婚证;
B.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C. 子女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
D. 申请人为离异,子女抚养权归申请人一方的需出具: 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E. 如申请人子女超过 16 周岁的,须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
(七)一般资料变更
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学历学位,技术职
称,聘用单位名称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办理证件信息变更。
申请材料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仅提供原件。
(1)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人签字,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证照;
(3) 参考“证件新办”,提供变更信息的佐证材料。
(八)查询单位用户名和重置密码
用人单位遗忘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可向服务窗口申请查询和密码重置。
申请材料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仅提供原件。
(1) 《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证照。
(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区内)
在东城区办理已开通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的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须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申请材料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仅提供原件。
(1) 《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证照;
(3) 如申请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
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应在业务办理时重新备案。
(十)单位注册区变更
原在外区办理已开通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的用人单位,因单位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入东城区,可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成功后,请用人单位仔细阅读《服务指南》一至五条,并按要求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
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单位纳税材料及个人应税收入材料须加盖财务章。
(1) 《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证照;
(3) 经办人身份证;
(4) 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的纳税材料,即“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此材料仅提供加盖财务章的原件。
(5) 用人单位资质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环保企业等,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对应证书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未明确企业性质的,单位无需提供。
(6) 若法人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询实缴资本信息的,需提 供法人企业近一年验资报告。
年检
自 2018 年 4 月起,为减少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办理手续,取消单位及个人年检,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将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检查工作,及时清理无效证件,维护正常办理秩序。
如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因长期未使用工作居住证管理系 统,造成申请账号已处于“未年检冻结”状态。用人单位在申请业务前,须先办理单位年检解冻手续。
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登陆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提交年检申请后,由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申报,以下材料仅提供原件。
(1) 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年检”的:
A. 《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见附件 6),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B. 单位证照;
C. 若法人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询实缴资本信息的,需提 供法人企业近一年验资报告。
(2) 申请办理“个人年检”的:
A.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见附件 5),申请人签字,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B. 单位证照;
C. 申请人身份证;
D. 申请人近 12 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E. 若法人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询实缴资本信息的,需提 供法人企业近一年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