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意只有“居住”用房方可进行备案,厂房及商铺均不在备案范围之列。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曹路镇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
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 租赁合同(原件)
4. 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
1.居住在同一房屋内的承租人需共同备案
2.例子:《曹路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上的所有人都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
《曹路镇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受理中心大厅现场填写)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应到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1.《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交提前终止协议(原件)
注意
1.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2.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后,需要增加合租人员的,需要先注销先前的备案,再按照新增备案的做法,重新登记房屋备案。
向申请人收取上述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后,受理中心将当场发放《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如上图),同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出租人、承租人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