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1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