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申请再次注册
办理材料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验明返还);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注: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4、《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5、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近期同一底版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粘贴在2份《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照片”处);
7、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须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2、审核
3、审定
4、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