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被投靠人(矿工)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年限满 10 年;
(2)被投靠人(矿工)从事井下辅助工作年限满 15 年;
☞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4)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5)被投靠人(矿工)工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