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出生婴儿登记
前置条件:
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备注:
1、婚生子女应当有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入户手续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3、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
国外出生婴儿登记
前置条件:
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在国外定居和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后申请入户的。
备注:
1、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的父母双方应在本市无房。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
3、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