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 11070702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51B311070702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51B311070702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二层户籍专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中心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二层户籍专区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数据错误率高,需本人到现场确认,无法全程网办。 | ||
受理条件 | 审批单位批准开具落户介绍信并发送落户电子数据后,迁移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办理。 |
收起内容
办理流程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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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规范、齐全。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告知理由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 审核通过,立即办理。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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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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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市人才工作局商调函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二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三、户籍材料和身份证 | |||||||
(一)、如只办理本人,提交: | |||||||
1 | 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或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或本人的户籍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2 | 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二)、如有随迁配偶子女,除本人的材料外,还须提交: | |||||||
1 | 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或配偶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或配偶子女的户籍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2 | 配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四、进京落户地址情况 | |||||||
(一)、如落集体户口, | |||||||
1 | 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须包含进京人姓名、身份证号、落户地详址、所属派出所四项基本内容,并加盖单位人事章。 |
(二)、如迁入在京直系亲属户内, | |||||||
1 | 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
直系亲属的房产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
亲属关系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 |
(三)、如新立户, | |||||||
1 | 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
亲属关系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收起内容
结果名称及样本
准予迁入证明 | |
结果名称 | 准予迁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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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准予迁入证明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40自然日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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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部门规章】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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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公通字〔1994〕9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
【规范性文件】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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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公通字〔1994〕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凡从外省市迁入我市的人员,除大中专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劳教人员释放解教,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外,其他人员一律使用准迁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