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申请(函件标题为黑体三号字,函件内容为仿宋体四号字)。
(二)单位承诺书。
(三)个人承诺书。
(四)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
(五)内容完整的《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推荐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六)用人单位正式聘雇合同。
(七)申请人本人有效护照。
(八)工作许可证。
(九)证明其属于上述申请对象中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奖励奖项获得者须提交奖项获奖证书;
——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须提交有关证书、证明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
——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全市性人才计划的入选者提交相关认定证明;
2.外籍知名专家、学者: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提交证书或证明;
——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等提交证书、聘书或证明;
——世界知名高校的现职正、副教授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近三年前200名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组织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提交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在著名国际组织、知名学术协会中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人才提交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北京市内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任职的负责人提交个人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和任职单位的认定材料。
3.企业创新创业类外籍高层次人才:
——在美国《财富》、《福布斯》杂志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任总监及以上职务的人才提交个人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还须提交任职企业入选500强的证明材料;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落户北京市的金融机构总部中担任总监及以上职务的人才,分行、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级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交个人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还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证明材料;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文创四板挂牌企业、区级人才计划资助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以上企业的首席运营官、首席科学家、首席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的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交个人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和任职单位的认定材料;
——在北京市服务业领域直接投资,连续两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累计投资合计100万美元(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以上者须提交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所投资公司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入账单、投资证明书等);
——在北京市服务业领域创业,创业企业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且获得投资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创业企业主要创始人应为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提交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
(十)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