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中组部批准调京工作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中组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进京人员调入进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3.调动进京人员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簿》(整本含首页),如调动进京人员为外地集体户口,须提供《户口登记卡片》及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在京一方的《户口簿》或《户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随迁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生,应出具在校证明原件;随迁无业子女的须提供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6.随迁二胎子女的,须提供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文件复印件,当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同时还须提供一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胎子女如患有残疾的须提供《残疾证》和医院病历;
7.调动进京人员或配偶为离婚再婚的,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和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进京落家庭户口的,须提供在京配偶或子女、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本人或配偶、父母在京购买房产,但该房产未有户口,现调京人员需落户在该房产地址上的,须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并可落户证明,落户在父母房产地址上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调京工作办理落户手续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进京人员及随迁家属在外地的《户口簿》(整本含首页);调动进京人员为外地集体户口,须提供《户口登记卡片》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在京一方的《户口簿》或《户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子女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随迁子女年满18周岁的在校生,应出具在校证明;随迁无业子女的须提供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随迁二胎子女的,须提供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文件复印件,当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同时还须提供一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胎子女如患有残疾的须提供《残疾证》和医院病历;
6.调动进京人员或配偶为离婚再婚的,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和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进京落家庭户口的,须提供在京配偶或子女、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本人或配偶、父母在京购买房产,但该房产未有户口,现调京人员需落户在房产地址上的,须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并可落户证明,落户在父母房产地址上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三)经教育部批准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落户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护照原件;
3.出国取得学位的提供本人《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出国作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的,提供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本人在国内取得的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户口簿》(整本含首页)原件,如为外地集体户口的,须提供《户口登记卡片》及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出国前户口在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已注销的,须先到外地恢复户口后办理;
6.进京落家庭户口的,须提供在京配偶或子女、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7.本人或配偶、父母在京购买房产,但该房产未有户口,现调京人员需落户在房产地址上的,须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并可落户证明,落户在父母房产地址上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进京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落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介绍信,内容包括:单位是否同意接收、落户人员姓名、人数及落户具体地址和所属派出所;
9.如在国外结婚的,须持国外领取的《结婚证》,以及国内正规翻译公司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四)经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出站在京工作的博士后办理落户手续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博士后本人的《户口登记卡》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簿》(整本含首页),如为外地集体户口,须提供《户口登记卡片》及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在京一方的《户口簿》或《户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随迁子女年满18周岁的在校生,应出具在校证明原件;
6.随迁二胎子女的,须提供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文件复印件,当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同时还须提供一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胎子女如患有残疾的须提供《残疾证》和医院病历;
7.博士后本人或配偶为离婚再婚的,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和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进京落家庭户口的,须提供迁入地址上在京配偶或子女、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本人或配偶、父母在京购买房产,但该房产未有户口,现调京人员需落户在该房产地址上的,须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并可落户证明,本人或配偶、落户在父母房产地址上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0.进京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落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介绍信,内容包括:单位是否同意接收,落户人员姓名、人数及落户具体地址和所属派出所;
11.如在国外结婚的,持国外领取的《结婚证》,以及国内正规翻译公司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五)经中组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办理高校毕业生进京落户手续,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相关证件统一办理,公安机关不对学生本人或家属办理)
1.持中组部批件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户口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2.落户人员名单原件(一式两份,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3.中组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持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片或《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收函(中组部无接收函);
4.高校毕业生上学期间未将户口迁至高校的,须持学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生如为外地集体户口的,须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5.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须持《户口簿》(整本含首页),如为外地集体户口,须提供《户口登记卡片》及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6.如有随迁子女的要填写《随迁子女情况登记表》,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随迁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的,应出具在校证明原件;
7.随迁二胎子女的,须提供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文件复印件,当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同时还须提供一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胎子女如有残疾的须提供《残疾证》或医院病历;
8.其它证件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六)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应届高校毕业生因错迁要求恢复北京市学生户口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出具的恢复学生户口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的《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接收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收函《三联单》或市人事局的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
4.如学生已经考取研究生的,须出具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的招生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