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须符合如下条件:
1、博士后人员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人事关系(含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已转入设站单位6个月以上。
2、博士后人员已办理完成博士后出站。
3、博士后人员与在京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工作满6个月。
4、配偶、子女办理在京落户须与博士后人员同时申请。随迁配偶与博士后人员婚姻登记日期须早于博士后人员出站日期。随迁子女须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
二、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应按照如下流程及材料要求:
1、博士后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以下称系统)提交出站申请,同时,在线填写《博士后人员户口办理承诺书》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1)博士后人员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生育服务证等证件原件。
(2)有效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如无人事管理权限,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有人事代理协议、在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备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的意见原件。如被录用为公务员,提交《公务员录用备案审批表》原件。
(3)落户地同意落户意见(或本人、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
(5)进站时未将户口转入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已转入设站单位证明原件。
(6)用人单位为北京市区(县)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提供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设站单位根据系统提示审核网上材料和第1项所列纸质材料一致性,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审核。
3、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并在出站后1年内,在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1)博士后人员在用人单位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其他必要补充材料。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材料后,通知设站单位集中领取落户介绍信等材料(京外设站单位出站的,可由博士后人员领取)。
5、博士后人员凭落户介绍信及相关证件、材料至公安机关办理在京落户。
三、注意事项
1、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由允许落户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出具《落户地址介绍信》(写明允许落户人姓名、人数、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2、户口落本人在京房产的,须持合法住所证明(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原件),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介绍信;
3、户口落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4、博士后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片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簿》(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原件;博士后本人户口未在进站时迁入北京的,持博士后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调入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如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在同一市内的,须迁到一起再办理;
6、随迁子女须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7、第二胎子女须出具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当地计生条例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
8、调入人为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需持有离婚判决原件、复印件,或《离婚证》及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及协议或判决上必须明确子女归属问题)。
9、北京地区博士后人员出站申请落户北京的,由设站单位统一办理落户手续。出站落户京外的,本人按预约时间前往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办理户口迁移介绍信。
10、在站期间已落户北京市“博士后”户口,且出站分配在北京市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时需重新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联系方式:
微信号:6621335(备注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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