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1.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2.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 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 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
5.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6. 博士学位获得者;
7. 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8. 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事流程
研究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
(一)由申请人本人撰写申请报告,陈述具体困难、申明申请事由,并报部门主任签批;
(二)申请人本人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承办人审核—处长复核—主管所领导签批后行文向北京分院申报材料;
(四)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北京分院(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和分院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
(六)调函经由北京分院、研究所人事处发放到申请人手中。申请人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办理京外方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清单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按两类形式办理:京外一方系社会在职人员(含现暂无工作单位,但档案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和职业中介机构存放,涉及工作关系转接、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接续的流动人员)的,按“工作调动”办理;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系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 |
京内方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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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 |
简明扼要,京内方手签字签日期、部门领导签批 |
原件1份 |
2 |
就业报到证/派遣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复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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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方 |
复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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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常住户口材料(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
已婚 |
复件3份 |
京外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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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 京内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函 (存档单位、工作单位都要开) |
意向函,非正式调动函 |
原件1份 复件2份 |
6 |
干部:就业报到证/派遣单/职称聘用批文 工人:招工表或招工备案表 |
复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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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历、学位证书 |
复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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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常住户口材料(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
已婚、非学生、非农(若为集体户不能提供首页,可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复件3份 |
京外方为“农业户口”或“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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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镇无业人员:待业证明/无业证明 |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出具 |
原件1份 复件2份 |
10 |
学历证书 |
原则上非成人学历不允许按迁户办理 |
复件3份 |
11 |
常住户口材料(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
已婚 |
复件3份 |
12 |
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户口接收) |
如有房产不需要 |
原件1份 复件2份 |
如有随迁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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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 |
非独子需附二胎准生证 |
复件3份 |
14 |
常住户口卡 |
随迁子女户口应与京外拟调入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 |
复件3份 |
15 |
在校证明/待业证明 |
原件1份 复件2份 |
注:1. 京外拟调入人员如工作关系已转移到京,提交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等复印件3份。
2. 京外方户口批复后落户家庭的,京内方还是集体户的要迁入家庭户。
3. 农业人口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4. 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电子版材料
1. 京内方科研工作情况介绍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联系方式:
微信号:6621335(备注来意)
扫码加微信(备注来意,不然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