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所有兄弟姐妹的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如申请人父(母)原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则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 |||
6、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7、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2、父母双方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
8、申请人出生凭证 |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
9、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 1、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不能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原始存档资料复印件;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 2、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
|||
10、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因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 1、本市父(母)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出生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申请人出生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主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件、本市的入托、入园、学籍登记表、《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 ||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二、25周岁以下及其他原因的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未成年人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
2、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 ||||
3、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
4、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5、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6、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全户详细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如申请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原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则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 |||
7、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8、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
|||
9、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 ||||
10、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 | 申请人父母系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
11、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 “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主要指: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凭证存在有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
12、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其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效资料 | 1、《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 2、申请人系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准生证》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证明; 3、申请人本人、父母、兄弟姐妹的人事档案 |
|||
13、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 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 |||
14、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生育子女及民政部门出具有无收养子女的情况证明 | 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收养年龄的无需提供 | |||
15、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无业凭证(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或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无业凭证”是指申请人户籍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或《待业证》等无业证明材料、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是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证明等 | |||
16、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实际生活居住的凭证”是指能清楚反映实际生活居住在本市的一种或数种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件; 2、在沪工作的单位聘用合同书及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3、申请人在沪就读学校的《毕业证书》和目前在读学校证明、学籍登记表等学校存档资料; 4、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沪居住的其他材料 |
|||
17、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系无生活自理能力投父(母)的材料 | 申请人的《残疾证》和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及在沪历次就诊病历或住院病史存档资料复印件 | ||
申请人系依法收养的提供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 “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主要指《收养证》或《收养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及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存档的全部存档资料 | |||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