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2、申办时须在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
3、补缴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适用范围:
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用人单位引进的学历类、专业技术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入户。
注: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省直及中央驻穗国有企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清单内的非公经济单位等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