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靠落户大致分为4类:
①子女投靠父母 ②夫妻投靠
③老人投靠子女 ④投靠非直系亲属
今天为大家一一说明
01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北京
申请条件
1.亲生父亲或母亲为北京市户口;
2.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超生、非婚生除外);
3.已随母亲或父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
4.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北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北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02子女投靠继父/继母
受理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须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系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抚养时间须满三年以上;
(3)只解决一名子女投靠继父入户;
(4)继父身边无子女。
包括:①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②继父与生母再婚前,只生育过一名子女并判对方抚养三年以上;
(5)投继母入户条件参照投继父的条件办理。
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母亲和继父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由母亲抚养的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4)继父与母亲的《结婚证》;
(5)继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生母或继父的合法住房);
(7)继父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继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8)其他证件证明。
注:所需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请以实际办理为准。
夫妻投靠落户
01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
办理条件及范围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户籍人员。
需交验的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免冠证件照各两张;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随迁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结婚证;
4.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产证;
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提交:失业证或无业说明材料或无业人员告知承诺书;
6.离婚人员提交:离婚证和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提交:独生子女证;
8.随迁人如系二胎以上(包括二胎)子女提交:亲子鉴定书;
9.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提交:经公证的未婚声明;失业证或无业说明材料或无业人员告知承诺书。
02 外省市离休、退休人员
办理条件及范围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5、再婚人员投靠的,结婚时间、年龄参照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条件办理。
需交验的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免冠证件照各两张;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的离休证或申请人的退休证;
4.被投靠人的结婚证;
5.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产证;
6.随迁25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提交:经公证的未婚声明;失业证或无业说明材料或无业人员告知承诺书;
7.离婚人员提交:离婚证和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提交: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03 残疾夫妻人员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0周岁,结婚应满5年;
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为残疾人。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免冠同版照片(每人2张);
2.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房产证(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残疾一方的《残疾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北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原件1份、复印件1份);残疾照片(肢体残疾人员的须提供的)(1份);
5.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随迁人如系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的:提交准生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北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随迁人如系超计划生育的:提交原始罚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1份);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提交经公证的未婚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提交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离婚人员:提交离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离婚判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注:所需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请以实际办理为准。
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申请条件
第一种,无业老人投靠子女条件:
1、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被投靠人为北京市非农业户口;
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二种,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条件:
1、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注:所需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请以实际办理为准。
投靠非直系亲属落户
01 投靠祖父母落户
父亲生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或父亲因判刑注销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其婚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祖父母入户的。
受理条件
(1)申请人系未成年子女(只解决一名孙子女入户);
(2)申请人已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的;
(3)申请人与祖父母确立监护抚养关系;
(4)祖父母在京具有合法住房。
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母亲和祖父母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在京上学的学籍卡;
(4)申请入户地街道、乡(镇)出具其父婚姻及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5)父亲的户口注销证明;
(6)父母的《结婚证》,母亲同意由祖父母抚养的保证书;
(7)申请人由祖父母监护抚养的《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父母单位、申请入户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监护证明;
(8)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住房证明;
(9)民警调查报告;
(10)其他证件证明。
注:所需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请以实际办理为准。
02 各种类型投靠非直系亲属
申请条件
1.申请人系不满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2.(外)祖父母在北京市无子女的,可以解决一名(外)孙子女;
3.由北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
4.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目前在我局备案的单位: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土资源部、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公司);
5.母亲原系北京市户口,在国外或港、澳、台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现母亲未恢复北京市户口;
6.被投靠人系北京市非农业户口;
7.被投靠人在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父母和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3)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父母由内地调往青藏高原工作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须提供当地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籍贯及出生地,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须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
(5)申请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单位人事部门、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或查档证明;
(7)申请人父母在守岛部队、实验基地和总参三部前哨工作,要求将子女寄养在(外)祖父母处的,要有师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8)父、母在国外留学、工作期间生育的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持外国护照的,须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确认国籍后申请办理;母亲户口在京注销证明;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证明;
(9)(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注:所需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请以实际办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