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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租房、廉租房、保租房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指南

   2023-12-31 上海市公租房、廉租房、保租房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指南上海市公租房、廉租房、保租房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指南30
核心提示:上海市公租房、廉租房、保租房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指南,上海政府推出各种类型的保障性房源用于保障各类群体在上海安家落户,比如我们常见的公租房、廉住房、保租房、以及共有产权房,那么上述几类保障房到底有何区别,还有就是怎么才能申请呢?今天我就整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上海政府推出各种类型的保障性房源用于保障各类群体在上海安家落户,比如我们常见的公租房、廉住房、保租房、以及共有产权房,那么上述几类保障房到底有何区别,还有就是怎么才能申请呢?今天我就整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公租房、廉租房、保租房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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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就是:公租房、廉租房、保租房都是租的,不可转让;共有产权房是买的,符合转让条件可以转让。

1.【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阶段性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制度的主要特点:

(1)面向在沪合法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常住人口供应,准入条件不限本市户籍、不设收入线,满足不同层次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人士的租赁需求。
(2)“只租不售”,并实行有期限租赁;租赁合同一般两年一签,合同到期符合条件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着重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
(3)户型设计以成套小户型住宅为主,进行装修并配置必要的家具、家电后出租,实现承租人“拎包入住”。
(4)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形成与住房租赁市场良性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同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发放租赁补贴、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尽责,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负担。

 

2.【廉租房

廉租住房制度是国家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出台的惠民政策,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3.【保租房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4.【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张嘉天: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1.【公租房】

申请条件:

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各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官网房源信息

 

浦东区筹公租房官网http://select.pdgzf.com

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下表“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受理点”。根据意向租赁的房源性质,申请对象应作出选择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或者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或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材料,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

(4)签约入住。对取得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运营机构管理要求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其中家庭(个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对象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单位承租的,由单位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住保障对象与单位签订房屋使用相关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项目,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制定相应规则实行轮候配租。

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受理点

审核通过的区筹公租房申请人须登入浦东公租房官网select.pdgzf.com/进行后续操作及选房资格发放,市筹公租房申请人可在随申办app调取电子证照,可直接使用该证照至意向市筹项目参与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2.【廉租房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
(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可以单独申请。

廉租家庭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廉租家庭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前第四个月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复核申报,并提交规定申请表格和材料。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等规定,对廉租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经复核,申报家庭仍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原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

廉租住房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事指南规定,持相关申请资料至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受理窗口收件并受理后,转相关审查部门(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审批负责人审批,由负责人签发审批结果。受理窗口将审批证件等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廉租房申请流程

3.【保租房

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

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流程:

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导致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申请流程: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非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家庭)。
(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情况说明(非本市户籍家庭)。
(七)申请人工作单位资质登记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
(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十)申请人为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十一)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十二)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三)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图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审核流程图

备注: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但购房人户口迁入本市的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相关规定执行。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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