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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北京工作居住证咨询电话

   2022-05-27 北京工作居住证咨询电话北京工作居住证咨询电话120
核心提示:北京房山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北京工作居住证咨询电话,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需要变更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姓名、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可申请变更办理。
   北京房山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北京工作居住证咨询电话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需要变更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姓名、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可申请变更办理。

  用人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此项业务包含:用人单位跨区注册地址变更业务、其他信息变更业务、经办人信息变更业务。

  办理入口:北京人才工作网

  办理流程

  一、 跨区注册地址变更业务

  用人单位因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入房山区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新开户注册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报送材料清单"办理单位注册地址变更业务,并将用人单位新开户注册申请改为用人单位注册地址变更申请。

  对于符合房山区“用人单位新开户注册业务的办理条件”的用人单位,注册地 址变更后可正常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项业务。

  对于不符合房山区"用人单位新开户注册业务的办理条件”的用人单位,注册 地址变更后仅能办理除个人新办以外的其他业务。

  二、 其他信息变更业务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将以下 纸质材料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1. 委托书(提交原件,见附件3);

  2. 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3.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书(提交复印件)。

  注:1 .上述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并由经办人书写“与原件一致”、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 各单位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用人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否则 将影响其他业务办理。

  三、 经办人信息变更业务

  各单位需指派专人作为经办人,并在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需经办人本人前往 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持证人信息变更业务

  此项业务包含:持证人聘用单位变更业务、居住地址变更业务、户籍地址变更 业务和随往人员变更业务。

  一、聘用单位变更业务

  持证人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用人单位应在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之日起 5日内完成注销工作。新用人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60日内及时办理单位变更手续,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单位变更的,持证人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登录系 统申请延期,最长为1800,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件将失效。

  如新用人单位没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账户且符合房山区“用人单位新 开户注册业务的办理条件”,需先按照“用人单位新开户注册业务”办理新开户注册,注册成功后可正常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项业务。

  如新用人单位没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账户且不符合房山区“用人单位 新开户注册业务的办理条件”,需先按照“用人单位新开户注册业务”办理新开户注册,注册成功后仅能办理除个人新办以外的其他业务。

  用人单位在系统中提交持证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并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至区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 委托书(提交原件,见附件3);

  2. 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3.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书(提交复印件);

  4. 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提交复印件);

  5. 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提交复印件);

  6. 近一年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上述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并由经办人书写“与原件一致”、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 居住地址变更业务

  持证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时,个人应及时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用人单位审 核提交后,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1. 委托书(提交原件,见附件3);

  2. 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3.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书(提交复印件);

  4.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参照“个人新申请业务”报送材料清单第11条)。

  注:上述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并由经办人书写“与原件一致”、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 户籍地址变更业务

  持证人户籍地址发生变更时,个人应及时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用人单位审 核提交后,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1. 委托书(提交原件,见附件3);

  2. 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3.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书(提交复印件);

  4. 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提交复印件)。

  注:上述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并由经办人书写“与原件一致”、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四、 随往人员变更业务

  (-)持证人随往子女

  持证人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提交后,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至 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 委托书(提交原件,见附件3);

  2. 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3.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书(提交复印件);

  4. 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5. 随往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提交复印件);

  6. 随往子女在校生证明(只学龄期间提供,提交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户口本(提交复印件)。

  注:上述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并由经办人书写'‘与原件一致”、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持证人随往配偶

  持证人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提交后,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至 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委托书(提交原件,见附件3);

  2. 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3.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书(提交复印件);

  4. 夫妻双方结婚证(提交复印件);

  5. 配偶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6.配偶尚有6个月以上期限的在京劳动合同(提交复印件)。

  注:上述复印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并由经办人书写'‘与原件一致”、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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